本文摘要:保监会公布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又有重大突破。
保监会公布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又有重大突破。保监会日前公布5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拒绝,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改变。
《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得知,保监会已于近日公布了《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并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展开了修改,将其改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认为,这5项编报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完备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有深远影响意义。它们分别规范了各类投资资产的接纳标准和信息透露,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接纳标准和信息透露,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信息透露,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等方面的拒绝。
该负责人还特别强调称之为,《投资资产》编报规则在考虑到各类投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引进了风险优惠,为下一步实行风险资本制度奠定了基础。另外,监管部门首次在编报规则中明确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拒绝,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改变。除上述几点外,还首次创建了偿付能力报告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必需在年度报告中刊出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并透露董事会对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会情况。
“这一制度的创建将很大增进保险公司管理结构效率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升。”上述5项编报规则与之前公布的8项编报规则一起,包含了我国一个较为原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标准体系。上述人士还回应,下一步,保监会将制订公布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偿付能力并表格监管标准等,从而构成一个原始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本文来源:aifa官方入口-www.wbbdga.com